第2條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