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製造業競爭處掌理下列事業關於獨占、結合、聯合行為、限制轉售價格、其他限制競爭行為、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調查處理事項:一、食品製造業、紡織業、化學製品製造業及塑膠製品製造業。二、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子產品製造業、運輸工具製造業及其他製造業。三、礦業、土石採取業、營造業及水電燃氣業。四、其他相關或不能歸類之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