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會主任委員交接(代)由行政院派員監交。本會主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接(代),由主任委員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