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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辦事處及辦事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申請設置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不符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一、辦事處之數量超過第二條規定,按其登記書次序,超過部分不予許可。
二、辦事處之設置地點,其有不合第三條規定部分,不予許可。
三、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其有不合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部分,不予許可。
未經許可設置或經申請不予許可仍予設置辦事處、負責人或辦事人員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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