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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經費募集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條收支結算申報表由領銜人、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並經委任之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向本會申報。
申報收支結算申報表收件截止時間,以本會辦公時間為準;以郵寄方式提出者,以本會收件日期為準。
賸餘之募集經費,應於申報時繳交本會辦理繳庫。
領銜人、代表人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辦理。
本會於受理申報截止後四十五日內,應將申報資料彙整列冊,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部分去識別化後刊登政府公報。
刊登政府公報後之申報表不得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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