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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代表人應親自參加發表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音、錄影播出。
發表會現場,除主持人、代表人及本會指定之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
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決定之,代表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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