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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各場次發表會或辯論會由本會依前條推薦名單之順序,逐一邀請正方及反方之推薦人選各一人為代表人參加。
推薦人數少於五人時,重複依序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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