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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辯論會進行之程序如下:一、主持人說明:由主持人說明辯論規則,並介紹發問人及代表人。
二、意見申論:由代表人依正、反順序申論主要意見八分鐘,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
三、發問人發問:由發問人提問一分鐘,代表人就同一問題依序回答,每人五分鐘,時間屆滿前一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
代表人回答順序第一問由反方先行回答,第二問由正方先行回答,第三問由反方先行回答。
四、結論:由代表人依正、反順序作結論陳述七分鐘,時間屆滿前二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滿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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