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公投案主文與理由書之文字用詞及語法規定如下:一、應符我國語文文法及修辭原則。二、其含義在語法結構上應無另作其他解釋之可能,且不得含混或模稜兩可。三、應避免艱澀冷僻之文字或專門術語。但已為社會大眾通用之專有名詞者,不在此限。四、應避免非必要之虛字、形容詞及強調語句。五、表述相同概念之用詞應前後一致,相同之用詞應表述相同之概念。六、不得使用外國文字。但如屬社會大眾已通用者,不在此限。七、不得使用僅被特定群體使用或僅該特定群體始得理解之字句。八、不得使用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