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完成連署書件查核後,應將下列受理及查核結果於規定期限內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一、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數。二、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經查應予刪除之人數。三、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之連署人,經查合於規定之人數。前項受理及查核結果報告表,格式如附式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