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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連署書件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受理後,被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人不得撤回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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