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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被連署人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並附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
前項書件,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並經受理後,不得補件。
被連署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者,並應檢附被連署人聯名出具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連署人名冊封面、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連署書件代理提出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三至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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