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被連署人應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期間內,親自或委託其代理人,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並附連署人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前項書件,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並經受理後,不得補件。被連署人委託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者,並應檢附被連署人聯名出具之委託書及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國民身分證正本驗後當面發還。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書件提出函、連署人名冊封面、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連署書件代理提出委託書,格式如附式三至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