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符合前條規定之申請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公告為被連署人,載明下列事項:一、被連署人名單。二、徵求連署之期間。三、提出連署書件之期間、時間及地點。四、法定連署人數。前項第四款法定連署人數,為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發布前已完成投票之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其計算數值之尾數如為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