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候選人參加電視政見發表會由本人親自為之,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影帶播出。候選人發表政見時,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或有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政見發表時除主持人、本會指定之選務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台負責安排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