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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由電視臺以現場立即方式播出。
候選人應於指定時間內,到達指定之政見發表會會場,並於政見發表會開始前,依候選人簽到順序舉行抽籤,以決定政見發表之次序,三輪政見發表順序一次抽定,經抽定之次序不得變更。
候選人如於抽籤時未到達指定會場時,其次序由主持人代為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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