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應由各該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開票日期或場所,縣(市)級以上選舉,並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前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進行中時,投票所主任管理員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場所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投票所繼續投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投票場所時,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投票日期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回選務作業中心。
第一項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發生在投票結束後,開票進行中時,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場所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帶至改定之開票所繼續開票;如所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改定開票場所時,經報請所屬選舉委員會改定開票日期後,應將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妥善包封攜回選務作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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