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選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選務人員,指不能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之下列人員:一、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
二、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
三、投開票所管理員、監察員及預備員。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