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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除候選人僅一組或一人外,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推薦不足額二名之監察員,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候選人、政黨、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推薦之監察員於投票開始時不到場執行職務時,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迅即遴派遞補,原監察員視為放棄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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