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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在投票所、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者。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者。
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者。
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將所持選舉票收回,並將事實附記於選舉人名冊內該選舉人姓名下。
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專案函報各該選舉委員會。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請警衛人員入場取締,並報由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一條或公職選罷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送請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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