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選舉人領取選舉票,在選舉人名冊上按指印者,應有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在選舉人名冊「證明人蓋章」欄內共同蓋章證明。選舉人因身心障礙不能自行圈投而能表示其意思者,得依其請求,由家屬一人在場,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其無家屬在場者,亦得依其請求,由投票所管理員及監察員各一人,依據本人意思,眼同協助或代為圈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