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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戶政事務所完成查核准予登記之申請人,應由受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編入總統、副總統選舉人名冊,並註記僑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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