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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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