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九條、第八十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至第九十四條、公職選罷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九條、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或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情事之案件,應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