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選舉公報應刊登下列事項:一、選舉種類標題。二、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三、編製或印發選舉委員會名稱。四、區域、原住民立法委員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及政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之號次、名稱、政見及其登記候選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學歷及經歷。有政黨標章者,其標章。五、選舉投票有關規定。前項第四款候選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之刊登,應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