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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應經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決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審查政見,應先由監察小組會議審議,再將審議意見提報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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