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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應按選舉區分別辦理之,每一選舉區至少應舉辦一場。
但直轄市、縣(市)長選舉其鄉(鎮、市、區)少於十個者,每一鄉(鎮、市、區)舉辦一場;其鄉(鎮、市、區)十個以上者,應至少舉辦十場。
每一候選人於每場公辦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以不少於十五分鐘為原則。
主辦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多寡分組、分時段辦理之。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政見發表會得分二輪發表政見,每一候選人於每場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二十四分鐘,每一輪時間十二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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