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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現場,除主持人、候選人、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
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協調電視台負責安排,候選人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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