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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下列公職人員選舉,得使用電視辦理公辦政見發表會(以下簡稱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一、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選舉。
二、直轄市議員選舉。
三、直轄市長選舉。
四、縣(市)議員選舉。
五、縣(市)長選舉。
前項第一款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其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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