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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各以設置一所為限。
但被罷免人原選舉區跨越省(市)、縣(市)行政區域者,每一直轄市、縣(市)得各設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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