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立法委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電視時段,由選舉委員會洽請轄內電視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