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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原住民立法委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之電視時段,由選舉委員會洽請轄內電視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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