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現場,除主持人、領銜人、被罷免人、選務人員及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
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選舉委員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不得異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