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獎章依下列方式接受推薦:一、本會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二、本會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三、前二款以外人員:由有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團體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選舉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三,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