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最近十年內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頒給本獎章: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二、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三、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傷害其職業倫理規範或專業領域聲譽,有確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