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選舉委員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一、第一組。二、第二組。三、第三組。四、第四組。五、人事室。六、主計室。七、政風室。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