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五、委員提案之事項。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