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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但本法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五人之任期為二年。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
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且未逾三人者,不再補提人選。
本會委員應遴選具有法政相關學識、經驗之公正人士擔任。
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職: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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