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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本院需求條件者,經簽准後,提送初審會議評審。
二、預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工作內容如下:(一)組織:由本院各典藏單位遴選適當人員,經簽奉院長核准後組成。
如有必要得聘國內外專家、學者。
(二)工作內容:審查文物狀況(含目驗)、來源證明、撰寫研究紀錄、蒐集訪價資料等,通過後簽呈院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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