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預審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界送來之文物,包括照片或實物等,先由本院預審委員會審查,符合本院需求條件者,經簽准後,提送初審會議評審。二、預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工作內容如下:(一)組織:由本院各典藏單位遴選適當人員,經簽奉院長核准後組成。如有必要得聘國內外專家、學者。(二)工作內容:審查文物狀況(含目驗)、來源證明、撰寫研究紀錄、蒐集訪價資料等,通過後簽呈院長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