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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
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
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複。
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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