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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寄存之年限,不得少於五年。
但期滿後,得經雙方同意延長之。
除於寄存合約中特別約定之外,在寄存期間內,寄存者不得取出寄存之物;惟遇特殊理由者,得另案簽辦。
寄存期滿,若本院不再接受寄存,函請寄存者取回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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