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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經第四條規定之程序評定為國贈及普贈文物者,應予收藏;經預審或初審委員會審查評定為研究品者,無須再經初審或複審程序,逕移典藏單位列帳管理作為研究之用;其認為無入藏價值者,得謝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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