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人於簽訂授權契約或授權切結書時,應繳交本院履約保證金,其數額按繳交權利金之百分之二十計算;未達新臺幣三千元者,得免收之。前項履約保證金,於申請人依約履行完畢後無息退還;未依約履行,除沒收履約保證金外,並視情節依第十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