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核准,不得參加。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特別參觀。書畫凡屬限展、展後一年半內、備展中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