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文化創意資產分為下列兩類:一、原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原生資產):指本院拍攝本院典藏文物而擁有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典藏文物數位檔案。二、衍生文化創意資產(以下簡稱衍生資產):指利用本院典藏文物與原生資產或透過相關計畫所研發創作或生產製造有形、無形,且可合法對外提供利用之產品、著作或其他相關權利及本院經合法登記之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