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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故宮博物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基金設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指定本院副院長一人擔任;四人由本院主任秘書、文創行銷處處長、登錄保存處處長及主計室主任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院院長就相關機關主管及學者、專家遴聘之。
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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