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私募境外基金之受委任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私募境外基金,應以應募人名義為之,有關交割款項及費用收付,均應以該基金計價幣別為之。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金管會所定之機構申報時,應副知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