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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填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並應確保報表填送內容之完整與正確。
報表之格式、填表說明、檢附資料及報送方式,由本行另訂之。
證券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
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
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證券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
本行審閱證券業所填送報表,必要時得派員查閱其帳冊文卷,或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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