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應依業務種類填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並應確保報表填送內容之完整與正確。報表之格式、填表說明、檢附資料及報送方式,由本行另訂之。證券業應報送本行外匯局相關報表時間:一、日報表:次營業日中午十二時前。二、月報表: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本行於必要時,得要求證券業填送其他相關報表。本行審閱證券業所填送報表,必要時得派員查閱其帳冊文卷,或要求於限期內據實提出相關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