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外匯業務,包括下列各款:一、出口外匯業務。
二、進口外匯業務。
三、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含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
四、外匯存款業務。
五、外幣貸款業務。
六、外幣保證業務。
七、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
八、其他外匯業務。
本辦法所稱外匯衍生性商品,係指下列契約。
但不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結構型債券、可轉(交)換公司債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所稱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一、涉及外匯,且其價值由利率、匯率、股權、指數、商品、信用事件或其他利益等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二、前款所涉交易契約之再組合契約。
三、涉及外匯之結構型商品。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交易契約,係指保證金之槓桿式契約、期貨契約、遠期契約、交換契約、選擇權契約或其他性質類似之契約。
本辦法所稱結構型商品,係指固定收益商品或黃金與衍生性商品之組合契約,且不得以存款名義為之。
本辦法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外匯衍生性商品,係指符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定義之外匯衍生性商品。
本辦法所稱專業客戶、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之定義,分別準用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