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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指定銀行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外國銀行則為總行或區域總部核定之相關文件),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備查後實施。
前項總部位限額中,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及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二者合計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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