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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指定銀行發行外幣金融債券,其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
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方式辦理;並應依本行規定格式報送報表。
除本行另有規定者外,指定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之利率條款僅得為正浮動或固定利率,不得連結衍生性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
指定銀行於境外發行一般外幣金融債券、次順位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外幣金融債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行條件依發行地相關法令辦理。
二、發行還款期限超過一年之外幣金融債券,應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要點規定辦理外債申報。
三、未來還本付息若涉及新臺幣結匯事宜,應依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指定銀行於境外發行外幣轉換金融債券、外幣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外幣金融債券,應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本行其他規定辦理,不適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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