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指定銀行辦理外匯存款業務,應參照國際慣例自行訂定並公告最低存款利率。未公告存款天期之利率,指定銀行得參酌相近天期之公告利率與顧客議定。採議定利率者應於公告中告知。前項公告應於營業廳揭示,並於公開之網站或其他足使公眾知悉之方式揭露。